無須挪抬
104年3月下旬,行政院曾發函各機關,函文提及:「公文書寫遵循標準 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即日起有關公文 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。」 故「稱謂語」及「期望語」一律無須挪抬。說明如下:
一、稱謂語
舊版稱謂語(□表示挪抬)
臺中市政府→行政院:(□鈞院)
臺中市政府→司法院:(□大院)
臺中市政府→臺南市政府:(□貴府)
新版稱謂語(取消□,各式稱謂語皆無須挪抬)
臺中市政府→行政院:(鈞院)
臺中市政府→司法院:(大院)
臺中市政府→臺南市政府:(貴府)
二、期望語(本文範例為林嵩老師編授)
舊版期望語
(上行、平行須挪抬,下行無須挪抬) |
新版期望語 (上行、平行、下行皆無須挪抬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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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範圍 | 用 語 | 使用範圍 | 用 語 |
上行 | 請□鑒核
請□核示 請□鑒查 |
上行 | 請鑒核
請核示 請鑒查 |
平行 | 請□查照
請□辦理惠復 請□查明惠復 |
平行 | 請查照
請辦理惠復 請查明惠復 |
下行 | 請查照
請照辦 請辦理見復 |
下行 | 請查照
請照辦 請辦理見復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