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須挪抬

 

104年3月下旬,行政院曾發函各機關,函文提及:「公文書寫遵循標準 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即日起有關公文 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。」 故「稱謂語」及「期望語」一律無須挪抬。說明如下:

一、稱謂語

舊版稱謂語(□表示挪抬)

臺中市政府→行政院:(□鈞院)

臺中市政府→司法院:(□大院)

臺中市政府→臺南市政府:(□貴府)

新版稱謂語(取消□,各式稱謂語皆無須挪抬)

臺中市政府→行政院:(鈞院)

臺中市政府→司法院:(大院)

臺中市政府→臺南市政府:(貴府)

二、期望語(本文範例為林嵩老師編授)

舊版期望語

(上行、平行須挪抬,下行無須挪抬)
新版期望語

(上行、平行、下行皆無須挪抬)
使用範圍 用  語 使用範圍 用  語
上行 請□鑒核

請□核示

請□鑒查

上行 請鑒核

請核示

請鑒查

平行 請□查照

請□辦理惠復

請□查明惠復

平行 請查照

請辦理惠復

請查明惠復

下行 請查照

請照辦

請辦理見復

下行 請查照

請照辦

請辦理見復